定点医疗机构须收 取参保人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Р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垫付后,由用 人单位定期按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РР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时,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提供住院病人费用清单、病情及治疗情况摘要等 资料。在情况不清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审查并复印职工 医疗的有关原始资料,向医务人员查询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有关情 况。定点药店必须对参保人员购药情况登记造册,处方单独保管, 以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Р第六章奖惩与监督Р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和基本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积极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对成绩显 著的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有 关人员,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卫生部门按年度进行表 彰奖励,其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Р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 规定的收费标准,对违反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的,超过基本医 疗保险服务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Р第三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 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服务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劳动行政部门视不同情况, 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公开通报直至取消定点资格。Р第三十六条 定点药店发生购药药事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Р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对拒不参保的,劳动行政部门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条 例》有关规定作出处罚。Р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利用不正当手段,转借、冒用基本医疗 保险证或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虚报冒领医疗保险费 的,除追回相应费用外,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