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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定点医疗机构须收 取参保人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Р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垫付后,由用 人单位定期按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РР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时,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提供住院病人费用清单、病情及治疗情况摘要等 资料。在情况不清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审查并复印职工 医疗的有关原始资料,向医务人员查询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有关情 况。定点药店必须对参保人员购药情况登记造册,处方单独保管, 以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Р第六章奖惩与监督Р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和基本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积极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对成绩显 著的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有 关人员,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卫生部门按年度进行表 彰奖励,其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Р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 规定的收费标准,对违反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的,超过基本医 疗保险服务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Р第三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 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服务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劳动行政部门视不同情况, 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公开通报直至取消定点资格。Р第三十六条 定点药店发生购药药事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Р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对拒不参保的,劳动行政部门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条 例》有关规定作出处罚。Р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利用不正当手段,转借、冒用基本医疗 保险证或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虚报冒领医疗保险费 的,除追回相应费用外,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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