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条?有偿使用费按以下标准计收:Р超占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含) 以内的按楼面基准地价的?40%收取; 超过 50 平方米Р不到 100 平方米(含)部分按楼面基准地价的?45%收取; 超过 100 平方米不到 150 平方Р米(含) 部分按楼面基准地价的?50%收取;超过 150 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楼面基准地价Р的 55%收取。Р第十八条?村级组织按本章规定收取有偿使用费的,应当与农户签订有偿使用合Р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Р第十九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村级组织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有偿使用费的,?可按 70%Р收取。Р-3-Р第五章?收缴管理Р第二十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标准占用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Р基地有偿使用费的计收标准和额度,每年应根据人口、宅基地面积及基准地价的变化Р进行调整。Р第二十一条?收取有偿使用费应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Р第二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退出宅基地的, 村级组织应退回当年度及剩余年限Р的有偿使用费。Р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村党员干部、工商业主、产业协会负责人、在外知Р名人士应带头交纳,并动员其亲属积极参与交纳。Р第二十四条?宅基地使用人不按时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可采取以下措施:Р(一)从应分配给宅基地使用人的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中扣除有偿使用费及滞纳金。Р(二)不予纳入村委会干部和理事会成员的候选人,不得评为文明户。Р(三)不予办理农房抵押贷款等登记手续,宅基地不得转让。Р(四)将拒不缴纳有偿使用费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Р(五)对党员视其情节给予党纪处分。Р第二十五条?有偿使用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偿使用费收益管理和分配按Р《义乌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执行。Р第六章?附 则Р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Р责解释。Р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Р-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