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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细则(试行)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46KB

文档介绍
新农村建设的住房超过规划审批或核定的建筑面积部分,收取有偿使用费。第十六条有偿使用费参照农村宅基地楼面基准地价,以宗地为单位,按20年使用年限收取。第十七条有偿使用费按以下标准计收:超占建筑面积5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楼面基准地价的40%收取;超过50平方米不到100平方米(含)部分按楼面基准地价的45%收取;超过100平方米不到150平方米(含)部分按楼面基准地价的50%收取;超过1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楼面基准地价的55%收取。第十八条村级组织按本章规定收取有偿使用费的,应当与农户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村级组织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有偿使用费的,可按70%收取。第五章收缴管理第二十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标准占用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计收标准和额度,每年应根据人口、宅基地面积及基准地价的变化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收取有偿使用费应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第二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退出宅基地的,村级组织应退回当年度及剩余年限的有偿使用费。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村党员干部、工商业主、产业协会负责人、在外知名人士应带头交纳,并动员其亲属积极参与交纳。第二十四条宅基地使用人不按时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可采取以下措施:(一)从应分配给宅基地使用人的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中扣除有偿使用费及滞纳金。(二)不予纳入村委会干部和理事会成员的候选人,不得评为文明户。(三)不予办理农房抵押贷款等登记手续,宅基地不得转让。(四)将拒不缴纳有偿使用费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五)对党员视其情节给予党纪处分。第二十五条有偿使用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偿使用费收益管理和分配按《义乌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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