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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赔偿费用管理措施] 贵州省林地赔偿标准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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Р  2、收益早期、衰退期的经济林为当地同类经济林收益盛期上一年度年产值的2倍;РРР  3、收益盛期的经济林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Р  薪炭林、灌木林为本条第项第1目幼龄林的全部投资。Р  苗圃地苗木为当地同树种上一年度市场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总价值的2倍。Р  竹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林产值的2倍。竹林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的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总株数;竹笋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平均亩产量乘以销售价。Р  零星树木为当地上一年度实际销售价。Р  其它附着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赔偿。Р  第九条 安置补助费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Р  第十条 征、占用城市和城市计划区内的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要求标准2倍收取;林地赔偿费和林木赔偿费应该高于本措施第七条、第八条要求的标准,详细措施用该标准再乘以2—10倍。Р  第十一条 被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应该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采伐的林木归被征占用林地的林木全部权人。Р  第十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实施专款专用,专题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年底结余转下年安排使用。详细使用措施由省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另行制订。Р  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РРР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省、地、县林业主管部门二、二、六百分比分配,经过省财政专题转移支付返还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地、县财政部门。Р  第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和其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越权审核审批、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Р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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