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确保农村更新改造顺利按规划实施。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Р第三十三条引导有条件的村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统一代建,项目建设参照政府投资项目流程进行管理。Р第六章实施程序Р第三十四条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程序:Р(一)村级组织根据群众意愿提出更新改造申请,报镇街批准。Р(二)村级组织负责对现有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重点摸清户数、在册人口、户籍类型、宅基地现状与权属、古建筑、名人故居、古遗址、古树名木等情况。Р(三)村庄更新改造用地规模经所在镇街审核后,报国土局核定。Р(四)村级组织制订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报镇街批复。Р(五)镇街组织编制村庄更新改造规划,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Р(六)根据农户与村级组织签订的宅基地安置协议进行分户报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Р(七)开展旧房收回与拆除、注销原土地与房屋权属登记证明工作。Р(八)村级组织在镇街领导下按规划总平面方案进行宅基地有偿选位。Р(九)各建房农户按选位平面位置图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集中统建农村多层水平公寓的还须申请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招标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Р(十)镇街组织定点放样后开工建设,村级组织、镇街、国土、行政执法按职责开展农户建房过程的监督检查。Р(十一)房屋竣工后,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镇街组织农村多层水平公寓的竣工验收。Р(十二)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Р第七章附则Р第三十五条本细则公布前,已经依法批准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并开工建设的村(居),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实施细则、分户报批已批准且建设用地已落实的村(居),允许按原批准方案执行。Р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Р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细则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均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