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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调剂细则(试行)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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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实施,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Р第二条农村更新改造取得的宅基地分配权在落地前,权利人自愿放弃落地权退出宅基地的,在确保户有所居的前提下,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可由村级组织统一回购,再通过市场公开配置方式有偿调剂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Р第三条宅基地有偿调剂应遵循“自愿有偿、公开公平”的原则由村级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Р第四条村级组织应结合本村实际制订宅基地有偿调剂操作细则,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执行。Р第五条自愿放弃宅基地落地权退出宅基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确保拥有人均不少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居住用房。Р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回购价格应当由村级组织与退出宅基地的权利人充分协商,在此基础上经村级组织民主决策确定。Р第七条有偿调剂的受让对象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人调剂Р面积和已有审批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本村更新改造政策规定的最高户型面积,并应符合规划建设要求;权利人退出宅基地后剩余面积也应符合规划建设要求。Р第八条有两个以上调剂需求意向者的,有偿调剂应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保证金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的20%,起拍价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的70%,并须经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Р第九条拍卖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实施。Р第十条村级组织应当与受让人之间签订宅基地有偿调剂合同。Р第十一条拍卖结果由村级组织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证后附相关资料报国土、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办理行政许可及不动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加强监督和管理。Р第十二条拍卖所得收益管理和分配按《义乌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执行。Р第十三条本细则由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Р第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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