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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定位法学毕业论文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不是指导法学研究的方法。法律方法试图解决的是一般的法律如何转变为具体法律(即法律转变为判决)的问题,它属于法律的操作方法的范围,不是指认识论意义上的方法。我国现阶段的法学缺乏对法律方法与技术的研究,至今法学研究者对法律方法论的作用还没有充分的认识,法学本科教育中法律方法论还没有一席之地。这就意味着我国法学研究的内容应实现对本体论和价值论的超越,应转向对法律方法的研究。其实,我们不仅应注意到对法律方法的研究,而且还应注意到我们用什么方法去研究法律方法,这可以被称为方法之方法。现在许多学者提倡批评式研究,这似乎成了学术促进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但是我们应该清楚,研究法律的目的并不具有唯一性,它既要推动社会的进步,还要在经验范围内实现秩序、正义、公平或者实现法治。法学研究的目的具有综合性,例如关于法律方法的研究主要用于解决已发生的案件,向后看可能是其特征,维护法治、促进法治的实现则是其责任。所以,包括西方法学家所讲的“教义学”在内的方法是法学研究者不能忽视的方法。在前法治时代,神治、德治等都把神或德抬到了权威地位,同样,在法治时代,法也应有相应的权威。因而,法学的研究者在应用法律方法时应该有一种信仰的姿态,应设定研究者所释放出的意义是法律的意义。法学研究不在于追求“新意”,而在于追求法律文本和事实文本中的法律意义。在对法律方法之方法的思考中,我们还应克服整体主义的思维方法局限,重视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应用,等等。总之,法学研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实用,我们应着眼于中国现实问题来思考中国法学研究的定位,不能盲目地追西方法学的潮流,但今后若干年内我们必须注意从西方法学中总结经验,寻找灵感,应把研究的焦点聚集于中国法治的现实问题。我们欣喜地看到,现在部分学者关于中国“民间法”的研究,似乎有把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学结合起来的趋势,这很可能会找到中国法学与西方法融合的契机。法学定位责任编辑:小胥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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