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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关系的变革-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x  |  页数:33 |  大小:8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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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宗旨,并且规范了分配制度,譬如《唐律疏议》中规定:继承所涉及的土地和财产,兄弟之间分配不均衡的,应当统计出被侵夺的财产,以坐赃论处。因此法律保障了财产分配的平等性。其次,唐代对女性的财产权利的规定也日趋完善,比如女儿对父宗财产的继承,绝户女可以享有充分的继承权,妻子对嫁妆的专属权等。最后就是对外商财产继承处理,如果外商在中国的领域内死亡,其财产由随行的人员收管,如果没有随从人员的,则由政府替为保管,其亲属须凭借有效的身份证明并经过核实才能取走财物,如果没有人认领的,则会被政府没收。上述一系列的内容都反映了唐代财产继承制度方面的立法成就,对中国封建时期乃至近代中国民法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唐后的宋代是中国商业发展的顶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宋代在借鉴了唐代的财产制度并使之完善,在诸子均分制和在室女享有充分的继承权的基础之上,规定出嫁女的财产继承份额、寡妇的财产继承权,并且对继子、遗腹子、私生子等人的财产继承问题作出了规定。③在法定继承制度成熟的同时,宋代发展了遗嘱继承制度,要求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规定了遗嘱人的年龄限制以及完善了遗嘱诉讼方面的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财产继承权,这一系列的成就展现了我国封建时期财产制度尤其是财产继承方面立法思想的结晶。第三节?近代中国的继承制度19世纪中后期,西方列强入侵,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条约,在西方科技、产品大量涌入中国这一古老的以农业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封建国家同时,中国传统思想也受到了西方文明的冲击,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激化,清政府不得不做出改革,例如效法英国、日本实行君主立宪,并且大量翻译西方的法律①刘厚琴:《汉代身份继承制度探析》,《天府新论》2008年第6期。②马新、齐涛:《试论汉唐时代家庭继承制度的反向制约》,《齐鲁学刊》2006年第6期。③唐自斌:“略论南宋妇女的财产权与婚姻权利问题”,《求索》1994年第6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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