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同样必不可少, 它对社会的那种积极的规范、?教育、 导向作用是法律所无法达到的。?建设中Р国特色的社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通过历史可以清楚的看到这一Р点。Р先秦儒家主张“德治” 、法家主张“法治” ,可以说各有其积极合理的一面,但是又各Р有片面性。 儒家与法家之间的差异,?简而言之即道德与法律之争。道德和法律一样,?说到底Р只是调节人与人关系的行为规范。从这点上来说,无论是作为个人修养还是作为统治方略,Р任何法制模式或德治模式都应只具有工具性而不具有价值性和目的性。?然而,在中国历史上,Р无论是儒家的礼法德治还是法家的高压政策,都使道德或法律不同程度地?"僭越成目的。与Р此对应,人则被贬损为工具乃至沦为牺牲品。儒家为了强调道德的普适性而贬低法的作用,Р法家为了伸张法的权威而夸大道德的局限。?道德与法律潜越割裂的后果,?一方面使道德由于Р没有法律和物质的支持而变得空洞甚至虚伪,?另一方面使法律由于没有道德的精神滋润而生Р硬化甚至流于形式。?这样做的结果使得二者都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会使得社会动荡Р不安。Р当前我们提倡建立和谐社会,法治和德治是行之有效的最佳手段,我们应充分发挥法Р治和德治的作用和功能,?树立法治权威的同时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不仅要建设与之相Р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要建设相应的道德规范体系。?要不断强化依法治国理念,?同时使Р以德治国深入人心,为改革发展构建一个人心思进、公平正义、富而好礼的和谐社会。Р而我们亦应看到, 法家的法治与我们现在所说的法治是不同的,?法家的法治是建立在君Р主专制与个人独裁的基础上的,?而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的。?同时, 依据法Р家的历史进化观, 历史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过去的经验不能照搬,?春秋时的法家思想无Р疑不能生硬适用于当代。我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其真正为我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