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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难民法》研究——兼论对我国难民立法的启示_0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10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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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可以最广泛地行使世界人权宣言所确认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 因此, 从诚实履行国际义务的角度而言, 我国难民立法以难民的人权保护为其主要目的本是理所应当。另外,我国《宪法》第 33 条第 3 款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现代人权法理论,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空间范围及其管辖权所及的任何领域。我国难民立法应充分考虑难民地位申请者和难民的脆弱性, 对于身处我国管辖范围内的这些人, 至少应在生存权的保障方面采取内外人平等的原则。这既是国际人权法,也是我国《宪法》对难民立法目的提出的要求。此外, 人权保护的理念要求在难民法的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难民所处的特殊境况, 在体现实体正义的同时更应突出程序正义。这就决定了,在难民制度的效率与难民等的人权保护发生冲突的情况下, 不应以牺牲后者为代价来机械地适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正确的做法应是, 在确保难民等人权的前提之下“兼顾效率”。这是因为: 难民法乃是有关人权保护而不是关于出入境控制与出入境安全的法, 在其价值序列中, 效率只能列为人权保护之下的次级的价值目标。四、结语难民立法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程。由于我国对国际难民法的理论研究还很薄弱,本身又缺乏难民保护和难民立法的相关实践,因此,我国的难民立法不可避免地要借鉴外国经验。韩国《难民法》在形式上表现为独立于《出入境管理法》的专门法, 在内容上体现了正当程序和人权保护的价值理念。这些特点既与国际难民法的最新理论发展相契合, 又反映了难民保护领域良好的国家实践, 因此对于我国难民立法活动而言无疑是值得借鉴的。当然, 韩国《难民法》的实际效果如何, 尚有待于 201 3 年7月1 日起该法施行后的实践的检验。这同时也对我国难民法学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 应在对韩国《难民法》保持持续关注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对其的理论研究,以期为我国的难民立法活动提供更多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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