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机构举办重大事项或大型活动(系指面向全国或全行业的各类活动)须由本会发文。(三)分支机构联系工作的一般性函件可不编本会统一文号,自行发函。(四)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时,以联办方为主发文的,要会签本会。(五)不得以分支机构为主体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协议。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成员发展。(一)分支机构可自行发展所属行业成员,但不具独立会员,所发展的成员为本会会员。其成员可称为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不能称为理事、常务理事。(二)分支机构发展成员,须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由分支机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通过。(三)分支机构需按本会统一要求制作成员证书、牌匾。第四章经费来源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一)代本会发展会员所收取的会费;(二)会员的捐赠收入、有关单位的赞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三条每年由本会秘书长办公会组织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一)对无年度工作计划的,无正当理由半年未开展活动的,重大事项、大型活动未报告的分支机构,则对其进行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三)对擅自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及批复函,或出租、出借、私刻分支机构印章、私设小金库的,则按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处理。(四)对超出登记业务范围进行业务活动的,或在经济活动中引起法律纠纷,对本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则视情节给予登记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并由该分支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撤销其登记负责人的职务。(五)分支机构在用工、用印、外事活动、网站等方面由于疏于管理而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或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由该分支机构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