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负责。建立财务内控机制。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对财务负总责,经费审批额度须获得协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报厅会计委派中心备案;超过3万元(含)以上的,由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本会财务部门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3万元(不含)以下的,按本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十条分支机构须建立财务报告制度,并向会员代表(或会员)大会报告年度或换届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报本会备案。第十一条分支机构经本会批准并按本会会费标准可收取会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收据;凡属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分支机构根据需要至本会领取会费收费收据、税务发票,并建立票据使用台账,及时登记领取的票据使用、缴销情况。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会员不是本会会员的,可按本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如是本会会员原则不得收取会费,但特殊情况经本会同意可按本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分支机构所收会费的10%上交本会作为管理费用。分支机构与本会联合举办或以协会名义对外提供服务取得结余的90%留分支机构使用;分支机构独立开展的服务项目,所收服务费用全部留分支机构使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分支机构运转情况本会可对分支机构适时作出调整。第十三条本会固定资产可由分支机构使用并管理。分支机构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管理,责任到人。第十四条分支机构换届、改组、合并、撤销、名称或办公地点变更、以及主要负责人变更或离任,均须向本会报告,经本会批准后进行,并接受本会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十五条分支机构违反本管理办法,损害本会名誉和利益的,本会将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在一定时间内停止活动的处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该分支机构。第十六条本办法经2019年3月26日本会七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即日起生效。原《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