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成员发展。1)分支机构可自行发展所属行业成员,但不具独立会员,所发展的成员为本社会组织会员。其成员可称为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不能称为理事、常务理事。2)分支机构发展成员,须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由分支机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通过。3)分支机构需按本社会组织统一要求制作成员证书、牌匾。四、经费来源1、代本社会组织发展会员所收取的会费;2、会员的捐赠收入、有关单位的赞助;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4、其他合法收入。五、罚则每年由本社会组织秘书长办公会组织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会组织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1、对无年度工作计划的,无正当理由半年为开展活动的,重大事项、大型活动未报告的分支机构,则对其进行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2、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3、对擅自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及批复函,或出租、出借、私刻分支机构印章、私设小金库的,则按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处理。4、对超出登记业务范围进行业务活动的,或在经济活动中引起法律纠纷,对本社会组织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则视情节给予登记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并由该分支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撤销其登记负责人的职务。5、分支机构在用工、用印、外市活动、网站等方面由于疏于管理而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或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由该分支机构承担连带责任。6、没有经费保障能力、不能完成会费收缴任务的,撤销该分支机构登记负责人的职务。7、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单位稳定发展的,经批评教育没有明显改进的,限期整改,并追究其登记负责人的责任。8、有违反本规定的其它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六、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本办法由本社会组织附则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