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t)在《公司治理:理论与启示》一文中指出:“治理结构被看作一个决策机制,而这些决策在初始合约中没有明确地设定。更准确地说,治理结构分配公司非人力资本的剩余控制权,即资产使用权如果在初始合约中没有详细设定的话,治理结构将决定其将如何使用”[10]。哈特认为: “只要以下两个条件存在,公司治理问题就必然产生。第一个条件是代理问题, 即组织成员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第二个条件是,交易费用之大使代理问题不可能通过和约来解决。如果出现代理问题并且合约不完全,则公司治理结构就至关重要。Р斯坦福大学的钱颖一教授在《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一文中指出:“在经济学家看来,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贷款人)、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 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 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如何设置和实施激励机制”[11] 。Р科克伦和沃提克(Cochran and Wartick,)在《公司治理—文献回顾》一文中指出:“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的是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它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产生的诸多特定问题”[12 ]。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是:Р①谁从公司的决策(经理的行为)中获利;②谁应该从公司的决策(经理的行为)中获利?当两者存在矛盾时,公司治理问题便随之出现了。Р我国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在研究公司治理结构指出:公司治理结构是这样一种解决股份公司内部各种代理问题的机制[13]。它规定着企业内部不同要素所有者的关系,特别是通过显形和隐性的合同对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进行分配, 从而影响企业家和资本家的关系。Р通过以上阐述,所谓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基于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形成的公司所有者、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及公司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一种权力和利益分配的制衡关系[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