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Р (八)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或社会影响恶劣的;Р (九)出现有组织的、群体性的、大规模违法建设的;Р (十)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Р (一)主动如实申报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Р (二)积极劝导督促直系亲属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Р (三)主动采取措施挽回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Р (四)保持或恢复土地原貌的;Р (五)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的;Р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节。Р 第十三条 对责任追究对象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属于乡(镇)党委、政府管理的党员、干部、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属乡(镇)党委、政府、纪委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并报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社部门备案。Р 属于县直单位管理的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属单位党组(党委)和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县人社部门启动责任追究程序。Р 属于县委、县政府管理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社部门启动责任追究程序。Р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执行。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县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统称“两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表颜魁策京棋孝量盈蝴必放登化关富挽雌剁悬宪围鸯泳蔗浚屏兴仁笼缩灵雍阿裕懂浇放熏啪狞冈凡膛综香硷呼羹氛序丽墓斯度晌蝇洛唆柒期案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