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的组织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的督察;(四)?负责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及进度的督察;(五)?负责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飞检”;(六)?受理有关黄河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的举报;(七)?负责对委属有关单位督察工作的行业管理;(A)组织或委托委属有关单位进行专项督察;(九)负责督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委属有关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业务范围)内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督察工作,及时向委建管局报告督察情况。受委建管局委托进行的专项督察,须提交督察报告。第三章督察程序和方式第六条督察程序:(一)督察人员在进行督察工作之前,针对督察项目和内容制定督察工作计划。进行专项督察的,提前通知有关项目法人。(二)督察人员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及改进措施,重大问题报请领导批示。(三)现场督察结束,督察人员根据需要与有关单位交换意见,通报督察情况。(四)督察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督察报告。第七条督察方式:(一)督察工作采取重点督察、专项督察、巡回督察和联合督察等方式进行。(二)?通过工程现场勘察、内业资料检查、工程质量抽检和听取参建单位情况汇报等方式对工程项目进行督察。(三)?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组织对在建工程进行质量“飞检”,并提交检测报告。第四章督察工作内容第八条对项目法人的如下工作进行督察:(一)?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和申报;(二)?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原材料及设备等招标工作情况;(三)?征地、拆迁、移民和四通一平等工程建设外部条件的准备落实情况;(四)?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的报批手续;(五)?有关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有无强行分包行为;(六)现场管理机构的组建及其在工程投资、质量、工期、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工作情况;(七)在建工程度汛计划和相应安全度汛措施的制订、上报和落实情况;(A)初步验收、竣工验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