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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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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公务卡结算制度,制定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逐步提高公务卡结算率。Р 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核和监督,及时掌握“三公”经费执行情况,建立定期考评通报制度,对“三公”经费超出控制数和有突出问题的行政事业单位及时进行提醒和预警,并报县纪检监察机关备案。Р 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决算信息核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严肃查处。Р 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核算管理的财务辅导工作。Р 第二十一条县纪检监察机关、县审计局、县廉政办的主要监督职责: Р 负责“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联合财政部门开展部门单位“三公”经费自查、重点抽查和督促整改工作。Р 将“三公”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认真查处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支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对“三公”经费管理中出现的一般性问题,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和组织处理等措施处理;对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Р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 Р 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三公”经费的监督管理。“三公”经费不得通过变通方式处理,挤占单位的正常经费、专项经费,也不得在企业、下属单位中列支,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Р 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制定“三公”经费控制办法或措施,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确保“三公”经费实现“零增长”或“负增长”。Р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部门决算时,应统计汇总本单位“三公”经费支出和执行情况,报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备案。Р 主动接受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并积极做好落实整改工作。Р 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Р 第六章附则Р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车办、县廉政办负责解释。Р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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