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上。第十八条培训费应当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第十九条培训费要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支出功能分类“20508—进修及培训”和支出经济分类“30216—培训费”的相关科目中反映核算。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第二十二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第二十五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市委党校组织的干部培训,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市直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