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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54KB

文档介绍
个月内申报上缴;Р(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上缴,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Р(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上缴,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Р(四)清算收入,在剩余财产分配方案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上缴,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Р(五)让渡资产收入,应在合作协议约定的上缴期限内申报上缴。Р(六)其他国有资产收入,在收入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Р第二十八条单位所属全资企业、全资公司按照财政部门核定数额上缴财政国库后,剩余的净利润用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单位所属企业在应上缴利润之外再缴纳利润或支付费用。Р第六章信息报告Р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向主管部门报送半年度财务报告,主管部门应于半年终了后30日内审核并统一报送同级财政部门。Р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于年度终了2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所属企业财务报告,主管部门应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审核并统一报送财政部门。Р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应由主管部门委托财政部门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Р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事项:Р(一)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Р(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变更;Р(三)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发生诉讼、仲裁等事项;Р(四)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报备的其他事项。Р第三十二条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考核评价,按规定开展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Р第三十三条主管部门应于年度终了5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所属企业上年度国有资产状况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Р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状况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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