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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26 |  大小:46KB

文档介绍
的车辆。(五)车辆维修过程中,如果发现应维修的项目与使用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一致时,维修单位应事先与使用单位进行沟通,维修单位按照使用单位在网上确认后的项目进行车辆维修。(六)维修单位按照车辆维修系统中所列的维修项目、价格进行维修和收费。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车辆维修系统中增加维修项目的,维修单位须在车辆维修管理系统中进行申报,同时按要求将纸质申报材料送至市政府采购服务厅,市政府采购服务厅在网上审核同意后数据生效。第十八条车辆保险4.保险公司由各一级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代表所属单位算单公司中自行选择,但每个一级预位在中标的定点保险只能选择其中家保险公司作为本系统(单位)的定点保险1公司。保险公司一经选定,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进行更换。第五章资金结算供油第十九条单位充值网点在收到使用单位存入的加油资金后,即向使用单位提供相等金额的正式发票,使用单位以此作为结算凭证。第二十条车辆维修后,使用单位持维修卡每月及时与维修单位结算车辆维修费用,维修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发票,并通过车辆维修系统打印车辆维修明细单。维修单位不按使用单位所确定的车辆维修项目擅自维修或提供超范围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使用单位不予结算。第二十一条车辆维修实行一个单位使用一张维修卡进行结算的管理方式,不能使用现金、转账支票等进行维修费结算,车辆维修系统不提供非卡结算的功能。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总合同》的相关规定,自行与定点保险公司结算车辆保险费。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和缴纳标准,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单位车辆的车船税款。第六章定点供应商的确定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第二十四条购5.法》的规定确定定点供应商。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代表使用单位与中标的定点供应商分别签订《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合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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