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形式: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年轻干部到县内外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县级机关综合部门、窗口单位以及乡镇、社区、行政村、企业实践锻炼,或参与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第六条实践锻炼的时间为三至六个月,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第七条实践锻炼干部的岗位要求:(一)?虚心学习,勤奋工作。深入基层,联系实际,勇于创造。自觉奉献,尽心尽职做好工作,力所能及地为当地或所在单位办实事;(二)?锻炼期间自觉服从接收单位的安排和管理,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压滤机滤布厂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回原单位工作;(三)?注重形象,廉洁自律。因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违反工作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的,追究相应责任。第四章待遇及管理办法第八条干部实践锻炼期间,原有身份不变,行政、工资关系不转,其他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发放)。干部实践锻炼时间超过六个月需转组织关系。锻炼干部实行由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第九条干部实践锻炼不影响年度考核和年终评比。凡锻炼时间不足六个月者,年度考核以派出单位为主,接收单位协助;除尘滤布锻炼时间六个月以上者,以接收单位为主,派出单位协助。第十条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干部实践锻炼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派出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并按照县委组织部下达的选送任务执行。第十二条接收单位要妥善安排好锻炼干部的工作,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十三条锻炼期满,锻炼干部要写出个人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小结,接收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做好工作鉴定,并报送县委组织部及派出单位党组织。锻炼干部要及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延长时间的,事先征得县委组织部同意。第十四条县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对锻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