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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临聘教师管理暂行规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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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Р第六章临聘教师的管理Р第十九条学校聘用临聘教师,须严格执行定编原则,按规定的程序考核聘用,把好编制关和质量关。Р第二十条学校参照正编教师管理方式,对临聘教师造册登记和出入管理,并按要求及时在临聘教师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Р第二十一条学校统一使用区教育主管部门的合同文本,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学校与临聘教师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Р第二十二条临聘教师必须按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包括:Р(一)暑期或新学年第一学期初由xxx区教育科学研究培训中心组织的新聘教师为期三天(24学时)的岗前培训;Р(二)与正编教师一样的,每年60学时的业务培训。Р第二十三条临聘教师的继续教育成绩和培训学时,将记载在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手册》上,并作为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和聘用的有效依据和必备的条件。Р第二十四条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或没有完成培训学时的教师,合同期满,学校不得续聘。Р第二十五条临聘教师参加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其继续教育的经费,按4∶3∶3的比例,分别由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个人支付。资料费由个人按实际成本支付。Р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临聘教师业务档案。聘用期满,临聘教师在xxx区内流动,原聘用单位负责将其业务档案转迁到新聘学校;临聘教师离开xxx区,原聘用单位负责将其业务档案密封,交还本人保管。Р第二十七条学校参照正编教师年度考核和任期满考核的办法,每年对临聘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或不称职的,学校不予续聘。Р第七章附则Р第二十八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学校已聘用的教师,聘期届满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的招聘程序考核认定。考核合格的可续聘,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不得续聘。Р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的条款,如与相关法规相抵触的,以相关法规为准。Р第三十条本规定由xxx区教育局负责解释。Р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于201x年7月颁发,2007年6月10日修订。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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