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师提出到民办学校Р任职任教申请的, 要根据本校学科教师结构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公办学校不得同意本校短缺Р学科教师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未经上报批准凡擅自同意或放任本校在编公办教师到民办学Р校任职任教和脱离教学岗位的学校,?一经查实,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校长免职处理。?涉嫌Р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Р8?、民办学校招聘教师时均须验核受聘教师的身份证和教师资格证,防止在编公办教师Р用假名应聘。 民办学校必须向县教育局签署不接受未经批准的公办学校教师任职任教的承诺Р书。凡接受未经批准的公办学校教师到校任职任教的民办学校,?除按承诺书进行处罚外,?由Р有关部门向接受的学校追缴政府支付的教师工资并上交县财政。?取消该民办学校今后使用公Р办教师的权利,在县相关媒体上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曝光,责令整顿并停止招生一年。Р9?、本《意见》所称的在编公办教师包括:(?1)本县范围内的公办中、小学在编教师;Р(2)县幼儿园、教师进修学校和县职教中心在编教师;?( 3)从事学校管理岗位退下来未到Р退休年龄,具有教师资格且享受教师待遇的人员;(?4)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教师资格且Р享受了教师待遇的人员。Р本《意见》 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全日Р制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Р10?、全县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批准本县在编教师到本县以外Р的学校任职任教。Р11?、实行有奖举报,在县长热线和县教育局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Р举报情况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2 万元。举报电话为:?3212345 、3396063。Р12?、凡涉及本县教师管理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 有冲突时, 以本《意见》 为准, 本《意Р见》由余干县教育局负责解释。Р13?、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Р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