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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公办学校临聘教师管理制度暂行规定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113KB

文档介绍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道德修养。第六章临聘教师的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聘用临聘教师,须严格执行定编原则,按规定的程序考核聘用,把好编制关和质量关。第二十条学校参照正编教师管理方式,对临聘教师造册登记和出入管理,并按要求及时在临聘教师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第二十一条学校统一使用区教育主管部门的合同文本,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学校与临聘教师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临聘教师必须按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包括:(一)暑期或新学年第一学期初由宝安区教育科学研究培训中心组织的新聘教师为期三天(24学时)的岗前培训;(二)与正编教师一样的,每年60学时的业务培训。第二十三条临聘教师的继续教育成绩和培训学时,将记载在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手册》上,并作为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和聘用的有效依据和必备的条件。第二十四条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或没有完成培训学时的教师,合同期满,学校不得续聘。第二十五条临聘教师参加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其继续教育的经费,按4∶3∶3的比例,分别由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个人支付。资料费由个人按实际成本支付。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临聘教师业务档案。聘用期满,临聘教师在宝安区内流动,原聘用单位负责将其业务档案转迁到新聘学校;临聘教师离开宝安区,原聘用单位负责将其业务档案密封,交还本人保管。第二十七条学校参照正编教师年度考核和任期满考核的办法,每年对临聘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或不称职的,学校不予续聘。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学校已聘用的教师,聘期届满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的招聘程序考核认定。考核合格的可续聘,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不得续聘。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的条款,如与相关法规相抵触的,以相关法规为准。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宝安区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于2003年7月颁发,2007年6月1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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