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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凯声:学生伤害事故与责任归结问题与研究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由于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学校或教师无过错责任的特别规定, 因此在学生人身伤害事件的归责中不存在承担无过错责任的问题。有关这一问题,后面还要专门加以讨论。要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必须以是否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为依据, 仅有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因素(故意或过失),或者仅有客观方面的因素(社会危害性) ,都不构成违法。一个法律上的侵权行为必须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有被侵犯的客体、必须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违法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能力的人和依法设置的法人。这些法律要件体现在一个具体的学校事故中, 学校或教师的侵权行为应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 学校或教师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因为侵权行为必须是行为人通过自己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无实施的行为, 或者只有行为而无损害都不构成侵权行为。第二, 侵害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学生的人身权, 因为侵权行为侵害的不是一般权利, 而是绝对权利, 即义务人不确定, 权利人无需经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包括物权和人身权。第三, 必须是学校或教师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因为过错是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 在过错的概念中, 不仅包括了行为人主观状态的不正当性和应受谴责性, 而且也包括了客观行为的违法性。学校或教师的行为具备了上述的违法性特征, 就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不具备上述特征的任何一个行为,都不能构成侵权行为。四、学校事故的归责问题学校是一种古老的、广泛存在的社会组织, 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 是现代社会中最常见、最普遍的组织形式。作为一种培养人才的专门机构,学校的基本功能是利用一定的设施条件和专门的环境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促进每个学生的发展, 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为此, 办学者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教育方针和办学标准, 包括有关学生身心健康方面的办学条件和要求来举办学校教育机构, 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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