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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经营与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Р第六十条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禁止行为:Р(一)以夸大、虚报推荐业绩等方式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Р(二)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Р(三)直接代客操作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Р(四)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Р(五)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投顾服务费用;Р(六)其他违反相关法规要求、有损客户合法利益的行为。Р第四节发布研究报告合规管理Р第六十一条在公司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均应当将其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放置在其工作场所明显处,以便于投资者或客户查验监督。Р第六十二条在公司从事研究的人员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从业(执业)资格证书。Р第六十三条在公司员工中凡未取得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者,一律不得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如有违反公司在三年内不受理该员工从事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申报,若对公司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失后果的,该员工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Р第六十四条在公司从事研究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制度,必须遵守投资咨询也的职业道德、遵循守法合规、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及时、审慎、准确的原则有效防范和控制利益冲突,建立“隔离墙”使研究报告不受外部干涉。审慎处理影响价格的敏感信息,公平对待利益相关者,不得优先提供个相关机构;必须以谨慎、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的投资咨询服务,为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和树立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做出贡献。Р第六十五条在公司从事研究的人员,对客户、媒体和合作伙伴发送或发表投资咨询报告和评论文章,须经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进行合规审查,在未进行合规审查前公司其他人员以及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审阅未披露的投资咨询报告和评论文章,撰写的投资咨询报告和评论文章,还应由所属总部领导和公司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发表或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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