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开支范围如下:(一)按规定发给案件揭发、检举人的奖金和发给协助办案单位的奖金;(二)扣留和罚没物资的运输、仓储(包括简易仓棚修建)、整理等费用;(三)侦缉调查补助费,包括侦破、调研、审理案件的差旅费、办案专业会议等补助费;(四)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及修理补助费;(五)办案业务费补助,包括办案宣传费、大宗文卷资料印刷费、化验鉴定等补助费;(六)其他费用补助,包括分给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补助费,举报人接待费,按规定发给第一线执法人员的一次性奖金,以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列支的其他特殊开支。“办案费用补助”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开支和基本建设支出。严禁给执法人员滥发奖金。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业务章程、合同协议的罚款处理,应执行有关的财政财务制度,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1997年11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由执法机关分别开列清单,送交财政局仓库;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上述列举以外的商品,凡适宜拍卖的,应当依法公开拍卖,不适宜拍卖的,由执法机关分别开列清单,送交各市定点变价商店,由执法机关和财政、物价部门派人参加,按质论价,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送交时间由有关部门商定。参与作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内部选购。”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