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质量异议处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x  |  页数:40 |  大小:148KB

文档介绍
10 QG/WF ZG09 ( 02) 02--2004 外进原料质量复验、仲裁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外进原料质量复验、仲裁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与记录、检查与考核。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外进原料质量复验、仲裁管理。 2 、管理职责 2.1 公司质管处负责公司外进原料质量复验、仲裁管理。 2.2 质管处中心化验室负责复验并出具化验结果报告单。 2.3 质管处负责调底样工作。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客户提出复验 3.1.1 客户须在中心化验室报出化验结果之日起 7 日(精煤粘结指数项目 5 天)内向质管处提出书面申请。 3.1.2 质管处接到复验申请后,经核实若符合复验条件,则由质管处与供应处共同调样(原样)进行复验, 若不符合复验条件,应向供方讲明原因。 3.2 内部提出复验 3.2.1 提出复验的单位必须通知供应处。 3.2.2 供应处接通知后应暂缓结算。 3.2.3 复验方法按 3.1.2 条款执行。 3.3 复验结果的处理复验结果与原结果比较在化验允许范围之内按原结果结算,否则可到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单位仲裁。 3.4 仲裁 3.4.1 对方对结果仍有异议,须在接到复验结果 7 日内向质管处提出书面申请。 3.4.2 仲裁单位: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单位。 3.4.3 仲裁用试样,原取样登记卡登记过的双方签字认可的样品。 3.4.4 仲裁费用:由提出仲裁的一方负担。 3.4.5 若当事一方对仲裁结果不认可,还可到双方认可的其它有资质的单位第二次仲裁,直到双方认可。 3.4.6 仲裁结果与原结果比较在化验允许误差范围之内, 按原结果结帐, 否则按仲裁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并且由质管处负责用仲裁检验报告从供应处及其结算室等部门换回原检验报告,双方经办人做好交接记录。 3.5 质管处建立复验及仲裁结果统计台帐。 4 、报告与记录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