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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数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条?在各类应用软件系统中,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授权,严格按照岗位和权限操作。严禁在未按规定授权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以本人的账户和口令进行有关的数据录入和修改。各系统用户应当定期更改自己的口令,确保系统数据的安全。第三章?数据维护第十六条?数据维护是按照应用系统的有关规定对错误的数据进行数据修改的行为。第十七条?数据维护由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应用系统的有要求,明确数据维护的权限和职责,制定数据维护的程序。凡是采集进入应用系统的数据,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第十八条?数据维护前应做好相应数据和系统的备份工作。能够通过系统模块解决的,经过审批后按照各类应用系统的操作规范进行维护;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的,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相关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审核确认,经主管行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数据维护。第十九条?数据维护工作应严格备案,科技信息部对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报送的每项数据维护的时间、内容、维护原因、责任人等记录进行备案,涉及的书面材料必须登记存档。第二十条?数据维护人员在进行数据维护时,必须认真负责,避免在数据维护过程中产生新的错误数据。第二十一条?第四章、数据检查数据检查是按照有关应用系统数据管理规定对数据及时性、完整性以及准确性进行的数据质量检查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数据检查采取应用系统使用部门自查和应用系统管理部门检查的方式。数据检查的方法有:通过统计、查询等系统进行检查;在业务软件使用过程中对数据库中已有数据进行检查;用数据质量检查工具进行检查;抽取原始档案材料与数据库中数据进行对比;其它数据检查的方法。第二十三条检查的内容:纸质资料与信息系统内资料进行检查核对,数据采集录入是否全面、及时、规范。数据的处理是否及时、正确、全面。数据的传输是否规范、及时。第二十四条?应用系统使用部门在业务软件使用过程中发现错误数据,必须及时告知相应的数据采集的责任人或部门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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