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不向消费者做耐心细致解释,激化矛盾被消费者投诉至省、市有关部门和监管部门的;Р四、XX行认为需要通报的投诉。Р第十一条对下列情况经处理部门核实,消费者反映真实,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Р一、不按时开门营业或提前停止营业,影响消费者正常办理业务被投诉的,每次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内勤业务人员各100元。Р二、营业人员违犯金融法律、法规、违规操作,被消费者投诉的每次扣减责任人绩效薪酬200-2000元。Р三、营业人员因服务态度差,顶撞消费者,被消费者投诉的每次扣减责任人绩效薪酬200-2000元。Р四、营业人员因服务质量差,不按规定操作,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被消费者投诉的每次扣减责任人绩效薪酬200-2000元。Р五、营业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泄露消费者信息,被消费者投诉的每次扣减责任人绩效薪酬200-2000元。Р六、信贷人员违反信贷管理制度,谋取个人利益,收取消费者礼品,吃、拿、卡、要等问题,造成消费者投诉的每次扣减责任人绩效薪酬200-20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形成违法事实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Р七、信贷人员违法发放冒名贷款,被消费者投诉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贷款全部本息,责任人予以开除。对网点负责人、委派会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Р第十二条对各行处会计、综合管理部发出的投诉处理单,督办人、处理部门不及时进行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每次处罚投诉处理责任人员200元。Р第十三条合行将投诉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之中,与绩效工资挂钩考核,根据情况取消单位及责任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Р第十四条投诉处理罚金经核实后,可在责任人工资中扣除,合行财务部纳入罚没款收入账专户管理。Р第四章附则Р第十五条纪检监察部定期对投诉资料和处理结果进行整理、归档,期限不少于5年。Р第十六条本办法由XX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Р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