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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实行年审制度。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应当在每年的12月底以前向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接受考核和初审;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初审结果,经年审合格的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将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年审未通过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不得再从事矿山储量动态测量工作。第二十四条矿山地质测量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不予通过年审:(一)伪造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测量材料或与委托人串通弄虚作假的;(二)违反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测量有关规定,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在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测量成果抽查中,发现有两次抽检不合格的;(四)凡未通过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抽查)的;(五)资质级别发生变更,且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不参加年审的;(七)不按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的。第六章矿山储量动态测量成果的使用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开展年度储量动态测量成果(矿山储量年报),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作为矿山企业采矿权年检和延续申请登记及储量核实报告中储量消耗的地质储量依据;也可作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征收管理核算的地质储量依据。第二十六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必须以经审查后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矿山储量年报》及其测量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相关规定执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签订保密协议,除矿山企业(委托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外,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不得向其他方提供《矿山储量年报》及其测量成果。第二十八条《矿山储量年报》及其测量成果按地质资料有关办法立卷归档。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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