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广东省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见附表七)。第二十二条对当期未能拍出的拍卖标的保留价格为 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下的物品,可由财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现场调价,再次举行拍卖,调价幅度不超过 15 %。对当期未能拍出的拍卖标的保留价格为 30 万元以上和经现场调价一次仍未成交的 30 万元以下的物品,由拍卖行出具调价报告, 财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加具意见后,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重新出具调价报告后另行拍卖。第四章没收物品出库、结算和归档第二十三条拍卖行应在没收物品拍卖成交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款扣除约定佣金后汇至财政部门指定账户; 汇款时, 拍卖行应按物品成交标的逐笔汇款, 并将相应的《委托拍没收物品成交结算清单》(见附表八)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在拍卖成交款到账后2 个工作日内, 开出《没收物品拍卖成交出库清单》(见附表九)。拍卖行凭财政部门开具的《没收物品拍卖成交出库清单》、成交确认书和拍卖发票,到公物仓办理没收物品的出库手续。第二十五条公物仓查验和核对《没收物品拍卖成交出库清单》中的相应物品,与拍卖行和买受人共同核实清点后办理物品的出库手续,公物仓留存《没收物品拍卖成交出库清单》原件。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归档的没收物品资料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移交处理函》; (二)《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清单及处理意见表》; (三)拍卖公告; (四)《价格鉴证结论书》及调价报告; (五)《没收物品现场拍卖情况表》; (六)《委托拍卖没收物品成交结算清单》; (七)《没收物品拍卖成交出库清单》。第五章没收、暂扣物品退付第二十七条因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撤销行政执法机关有关没收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暂扣物品在作出没收处理决定前当事人提供了合法手续, 没收、暂扣物品依法应当返还当事人的, 同级财政部门在有关手续齐备的条件下,于 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