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等信息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5.3.3. 《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内容信息应与营业执照内容一致; 5.3.4. 《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开票资料,登记备案的开票资料与税务登记证及开户许可证应当一致。 5.3.5. 相关印章的原印章印模及随货同行单(票)原票样式,以便查验在经营过程中的各项业务印章与备案信息内容的一致性。 5.3.6.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供货单位原印公章。名称: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管理制度编号: CJ-(QX)QM-00 3共 2页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版本: 2015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分发执行部门综合办公室、质量管理部、采购部执行日期: XXXX 医药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9 5.4. 医疗器械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性审核: 5.4.1. 医疗器械供货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应加盖原印公章和法人章或签字,查看授权范围与有效期限。 5.4.2. 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核实是否与法人委托书一致,同一医疗器械销售人员不得同时委托销售两个以上医疗器械供应商的医疗器械。 5.5. 当供货企业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换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采购部应重新索取相关证明资质材料,交由质量管理部对供货企业重新审核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5.6. 对采购的首营品种应索取加盖原印公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批件复印件,并交由质量管理部进行审核。 5.7. 质量负责人应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结果给予批准。 5.8. 质量管理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质量档案和供应商质量档案。 5.9. 各项记录保存应至少 5年。质量记录表格记录编码: CJ-(QX)QR00 5供货(客户)单位业务人员资格审核表 CJ-(QX)QR00 6首营企业审批表 CJ-(QX)QR00 7首营品种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