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责任人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相应处罚。4、出现工作质量差错,对整改通知期限到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对部门负责人予以相应处罚。5、工作质量差错纠正后又重复同性质的工作质量差错的,对工作责任人要予以从重处罚。******第五条业务经营质量管理制度一、经营原则1、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标准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量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企业经营资格的合法证件,企业应在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任何人不得超越经营方式和范围经营,不得将“证照”转让和租借给他人,不得为他人提供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空白和虚假票据。二、购销对象1、购进医疗器械产品对应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进行审查确定,并审核所购入医疗器械产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2、索取供货企业的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复印件并加盖该企业红色公章。3、对与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索取相关验证资料并建档。4、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经营资格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必要时质管部和业务部要派人对首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合格后,经企业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建立业务关系。5、购进医疗器械产品时,先由采购部门编制购货计划,计划经质管部审核,主管总经理签字后方可进行采购进货,采购部门要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记录保存不得少于3年。6、医疗器械产品的销售只针对有合法经营证照许可的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并建立完整的销售记录,记录保存不得少于3年。7、本企业暂不经营国家规定的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三、购进合同1、购进合同一般应由企业法人代表亲自签订或由法人代表授权人员签订,无法人代表授权而签订的购进合同则视为无效合同,责任由签订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