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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gsp问题答疑汇总(291问)3312949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行管理;反之,若题目变了,无论内容变没变,都按新建文件进行管理。64、请问供方销售人员资格审核的记录表格如何设定,包括哪些内容?答:供方销售人员资格审核表格的设定根据企业情况自己设定。但其内容应包括(1)有“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授权书;(2)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等;记录表格可参照以下内容设定:供货单位、审核日期、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授权销售品种、地域、授权期限、法人姓名、审核结论、审核人签名等。65、请问:《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可以加在《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审核管理制度》里吗?答:《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不可以加在《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审核管理制度》里,因为二者内容侧重完全不一样。即使要整合,也应将《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审核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整合到《首营企业审核管理制度》中,而不是《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中。66、请问如果书面记录和电子记录遗失或损坏,该如何处理?答:卫生部90号令第四十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后方可进行数据的录入或者复核;数据的更改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更改过程应当留有记录。”第四十一条规定“书面记录及凭证应当及时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撕毁。更改记录及凭证应当注明理由、日期并签名,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第四十二条规定“记录及凭证应当保存5年。疫苗及特殊管理的药品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第六十条规定“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数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期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场所,记录类数据的保存时限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四十二条的要求”。除非因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外,对于一般因火灾、盗窃、病毒等导致书面记录和电子记录数据丢失的,均应视为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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