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情况的报告(XXXX)XX破管字第X号XXX(债务人名称)债权人会议: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接管了XXX(债务人名称)的财产,依法履行了相应职责。经管理人查实,自XXXX人民法院受理XXX(债务人名称)破产申请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以下简称“报告期间”),共发生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合计人民币XX元,其中:一、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XX元,已清偿XX元。(不足以全部清偿的,写明未清偿金额)分别列明:(1)破产案件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分配破产财产的费用;(3)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4)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以及其他各项费用的发生金额、明细与清偿情况。二、共益债务共计人民币XX元,已清偿XX元。(不足以全部清偿的,写明未清偿金额)分别列明:(1)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费用;(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各项费用的发生金额、明细与清偿情况。以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情况,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特此报告。(管理人印鉴)XXXX年XX月XX日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发生与清偿情况明细表各一份说明: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由管理人制作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二、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另行申请终结破产程序。数据来源:/detail108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