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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侵害赔偿原则之检视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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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欧国家则认为 “损害之赔偿应予恢复原状,如原状之恢复Р为不可能时,应补偿其损失。” 比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82 条规定: “法院在满足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应根据案件情况责成对损害负有责任的Р人以实物赔偿损害(给付同种类和同质量的物、修复被损坏的物等)或赔Р偿损失。 ”从民事责任的承担来看,损害赔偿存在金钱化的趋势,恢复原Р状仅在市场经济不太发达或特殊情况下运用。但不管采用何种原则,一般Р情况下,损害赔偿的数额则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准,不允许惩罚性措施Р的运用,这就是所谓的同质赔偿原则。实际损失则主要是指被侵权人可折Р合成财产的损失。比如,俄罗斯民法典第 15 条将损失解释为: “被侵权人Р为恢复其遭到侵犯的权利而花费的或应该花费的开支,其财产的灭失或损Р坏(实际损害) ,以及被侵权人未能得到,而如其权利未受到侵犯时在民Р事流转通常条件下可能得到的收入(预期的利益) 。 ”其法律原因在于,按РР照市民法的理论,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保证交易的实现,当第一Р次交易出现偏差,平等的当事人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时,公权力则应介Р入,但此种介入的界限在于恢复原状,实现交易。惩罚是公权行为,其实Р施主体只能是公共权力机关,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人格独立,任何人Р无权对他人实施惩罚。如果民事责任具有惩罚性,则要么使得当事人地位Р失衡,要么就是公权力对私法自治的一种非法侵害。由此可以看出,同质Р赔偿原则是与市民社会理论相适应的,其所假设的市民社会中的 “人 ”乃是Р抽象的,甚至可谓同质的人,他们都是有着较为近似的财力和智力水平的Р理性的人,参与市场交易和利益分配的机会也大致相当。法律的作用仅仅Р在于给这些地位相当的人提供交易的游戏规则。这种假设的哲学渊源为社Р会契约理论,社会观则是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二元分立。Р同质赔偿原则由于存在充分的理性支持和社会支撑,成为民事法律责 任的根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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