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的松软性; Р (4)教化行政管理方式的指导性; Р (5)教化法规详细内容的广泛性 Р 三、教化法的功能 Р (1)规范功能(2)标准功能(3)预示功能(4)强制功能 Р 四、教化法律关系的特征 РРР (1)教化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化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Р (2)教化法律关系必需是在教化教学活动过程之中产生的; Р (3)教化法律关系是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Р 五、教化法律关系的类型 Р 教化法律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Р (1)按范围来划分,可分为教化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化外部的法律关系 Р (2)根据教化法律关系中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可分为隶属型教化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化法律关系 Р (3)依据教化嫠关系主体是否特定化,可分为肯定教化法律关系和相对教化法律关系 Р 六、《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了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Р (1)依法成立 Р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Р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Р (4)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 Р 七、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行为实力分为三种状况: Р (1)完全行为实力人(2)限制行为实力人 Р (3)无行为实力人 РРР 八、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符合的条件: Р (1)必需是一种资源,能够满意人们的某种须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 Р (2)必需具有肯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须要它的一切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 Р (3)必需具有可限制性,因而可以被须要它的人为肯定目的而加以占有和利用 Р 九、教化法律关系主要的典型形态有如下几类: Р (1)物(2)教化行为(3)智力成果 Р 十、宪法作为教化法的法源,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