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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上传者:相惜 |  格式:ppt  |  页数:44 |  大小:3720KB

文档介绍
确,除在一般的学前儿童法律法规中对残障儿童保教有所规定外,还制定了专门针对残障儿童的法律。如:?1968年《障碍儿童早期援助法案》?1975年《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案》Р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Р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Р(二)学前教师资格的法律保障Р美国通过教育法律法规确立了学前教师资格的合法地位。1981年规定,到2003年9月30日之前全国至少有50%的“提前开始”教师拥有协士学位,而2003年修订案则要求从2011年9月30日起,所有任职于“提前开始”的教师均应拥有儿童早期教育的协士、学士或更高级学位。Р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Р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Р(三)保证学前教育财政投入Р联邦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均是通过计划、项目或者法令等具体形式,使学前教育的投入具有较高的针对性,每当一个计划、项目或法令出台之时,其中包括对教育科研的投入,都有相应的财政性拨款,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并体现出“专款专用”的特点。Р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Р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Р(四)建立了州政府为主导的中央拨款干预机制Р针对各州政府在学前教育和保育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现实,美国联邦政府主要通过颁布各种有条件的拨款法,鼓励州政府整合学前保育和教育资源,以有效扩大服务供应范围,提升服务质量。通过立法将资金投入与获得资金的条件相结合,以保证各州政府在获得资金的同时,实现联邦政府的政策宗旨。Р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Р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Р(五)以项目评估推进学前教育立法Р为了提高公众对学前教育和保育价值的认同程度,美国联邦政府大力资助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组织大学、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的专家力量。通过专设课题来攻关解决学前教育发展瓶颈问题,并及时公布科学研究成果,有效形成了一种由父母、早期教育工作者、保育者以及相关组织构成的庞大的推动各州学前教育发展的舆论力量,以实现国家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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