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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环境刑罚轻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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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单一。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主要见诸于现行刑法典的第六章第六节,对环境犯罪的刑事处罚措施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刑事处罚措施大致相同,主要为自由刑和财产刑,并没有特殊的规定,即对自然人采取自由刑和财产刑,对单位实行双罚制。如此规定,存在环境刑法刑种种类过于单一和在刑罚功能上存在明显缺失之嫌。 Р 3.非刑罚处罚措施应用力度不够。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典在第37条中规定了非刑罚的处置方法,但由于受传统思想影响,刑法所规定的这些非刑罚处置方法至今几乎没有用武之地,无论是环境犯罪、财产类犯罪还是其他人身性犯罪,这些非刑罚的处置方法永远只能处于配角的地位。 Р (二)完善建议 Р 1.完善罚金刑相关规定。罚金刑虽然是比较轻缓的处罚措施,但是罚金数额与环境犯罪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严重失调时,就达不到刑罚所要求的效果。另一方面,14种环境犯罪中有8种采用了复合制,有4种采用了必并制,这种处罚造成了在实践中的往往难以得以执行,针对这一现象,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具体案情的需要来判断是否使用罚金刑,否则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就会有失公平。 Р 2.处罚措施的有机结合。刑罚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因此,刑罚不能、也不应是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的惟一手段。我国现行刑法典虽然规定了三类非刑罚处罚措施,然而,这些处置措施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却是很少被用于对环境犯罪行为人的处罚,这不论对于环境犯罪的惩治还是积极预防,都是不完善健全的。因此,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应该在我国环境犯罪领域逐步得以重视及应用。 РР第 6 页 共 9 页РРР 【参考文献】 Р [1]赵秉志,王秀梅,杜澎.环境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Р [2]蒋兰香.环境刑法[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 Р [3]吕忠梅.环境法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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