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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罚金刑的适用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15KB

文档介绍
于贪利性犯罪,而且也适用于其他非贪利性犯罪,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职务犯罪和过失犯罪日益增长,罚金刑对这些犯罪具有很强的遏制作用,法人犯罪的出现进一步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第二,刑罚效果的独特性。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社会,人们普遍重视经济利益,而罚金刑剥夺的正是受刑人安身立命的金钱,其所产生的触动是其他刑罚无可比拟的。 Р 2.建立判决前的诉讼保全制度。由于我国金融制度、投资制度等特点,导致罪犯隐匿财产机会在我国现实的状况下是大量存在的。司法机关在相当多的时候难于掌握犯罪人是否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的罚金缴纳缺乏保障。有鉴于此,为了保障罚金刑在判决生效后能顺利执行,可借鉴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制度,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对查明可能被判处罚金刑的被告人的个人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罚金的被告人采取判决前的诉讼保全,缴纳罚金的数额和期限应当依照生效判决书为准。这种措施可以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РР 3.建立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现在的突出问题是主动缴纳者寥寥无几;强制缴纳困难重重;随时追缴只是远期目标;减免缴纳有待规范。基于以上种种问题,可以借鉴日本、德国等国家的立法,在对自然人犯罪罚金刑的执行上,建立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即对不能缴纳或者不能完全缴纳罚金的犯罪人,没有法定减免事由的,人民法院如经强制执行后仍无法足额缴纳罚金,可将未执行罚金折算成一定时间的自由刑,犯罪人服刑期满即视为原判罚金刑已经执行完毕。这样,如果增设易科自由刑制度,使罚金刑执行体制形成主动缴纳、强制缴纳、减免缴纳、易科执行的格局,使法律之间相协调、相连贯。同时符合刑罚及时性、严肃性的原则。劳役制的建立,一方面对有缴纳能力的犯罪人能产生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对无力缴纳罚金的犯罪人也是一种解脱。□ Р (编辑/刘佳) Р Р 2475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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