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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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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日内作出裁决。Р市国资委特别奖励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最终评审结果,经审批后,市国资委应当Р进行公示。Р第十七条 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特别奖励, 应严格按照 《暂行办法》 的相Р关规定实行台账管理和专户管理,并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РР业,市国资委应责令其纠正,并可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罚。Р第十八条 采取虚增利润、 虚报有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取得特别奖励的, 一经Р发现应撤销奖励并全额追回奖金,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Р究其刑事责任。Р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向企业提出特别奖励申请的有关要求及评审程Р序,由企业参照本规定制定。Р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企业制定的有关员工特别奖励的规则或者方案,须报Р市国资委备案。Р第二十条 各市属国有企业, 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下属子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及员Р工的特别奖励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其具体实施情况于每年?3 月底前向市国资委Р报备。Р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实施过程中的情况Р对本规定进行修订。Р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Р附件 3Рxxx 国有企业负责人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试行)Р第一章?总则Р第一条?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遵循“客观公正、Р科学合理、考评结合、奖惩分明”的原则,根据《 xxx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Р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Р第二条?考核对象?与市国资委签订了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企业负责人。Р第三条?考核内容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 标。Р第二章?计分办法Р第四条?实行基本分基础上的累计加减分制,总分?120 分。其中,基本分?100Р分、加分 20 分。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为:?实得分=实得基本分+实得加分-实际扣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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