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对财务总监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委受理对财务总监的投诉及举报。第二十三条财务总监在聘用期内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做出重要贡献的~由市国资委给予奖励和表彰。第二十四条财务总监未按本规定的规定履行职责~应当按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一,因违规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技术职称的,,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三,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四,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六,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的,,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因前款第,六,、,七,项导致国有资产损失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对财务总监的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第六章企业的责任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副总经理标准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总监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对该企业重大事项的知情权。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主动听取和接受财务总监对企业经营、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及时通知财务总监出席国有独资企业总经理会议或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会议、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及股东会会议~列席企业的经营班子会议。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向财务总监书面报告本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合法。第三十二条企业有权向市国资委报告、举报或投诉财务总监的违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所属企业财务总监进行管理的具体办法。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