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清单行使职权情况;Р (五)权力运行的程序、结果、时效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Р (六)权力行使的廉洁性;Р (七)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所涉及的其他情况。Р 第十七条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Р (一)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和述职述廉会议;Р (二)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网络反映等;Р (三)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Р (四)民主测评,问卷调查;Р (五)明察暗访或者走访调研;Р (六)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Р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报省科协党组研究处理。Р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和受理的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经调查认为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照程序报批。Р 第二十条年度监督检查情况要形成报告上报省科协党组Р,纳入年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检查考核内容,作为对各部门各单位绩效优劣评定和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Р第五章规范责任追究Р 第二十一条强化决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决策责任制,明确决策责任,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依规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Р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坚决克服慵懒散拖。在权力行使中违反国家、我省和省科协有关规定,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工作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Р 第二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要载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Р第六章附则Р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Р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