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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建设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公开制度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的;Р(二)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的;Р(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以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Р第十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十六条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或者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Р截留、挪用、私分罚款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罚款和暂扣物品的,将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十七条科室主管领导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对其和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十八条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指示工作人员强令实施违反规定收费的,或者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事项,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Р第十九条本系统内受聘从事管理活动的协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参照本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Р第二十条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Р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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