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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区信访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本制度。(一)本制度的责任追究对象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有关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二)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三)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1、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因对本单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落实不力、执行不力、监督不力,导致行政复议被变更或撤销行政行为,或行政诉讼败诉,或被效能投诉经查属实的;2、行政机关对违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纪律、工作程序的人和事,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不报备的;3、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处罚、裁决、决策、强制、征收、确认、收费等行政行为,或者借集体研究之名行个人专断之实,或者对反映的合法、合理意见和建议拒不解释、不接受,或违反程序擅自更改、随意执行的;4、违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不履行公开义务,必须纳入龙文区阳光政务网络运行平台统一运行而未纳入,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搞假公开或半公开的;5、对查访、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或意见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或者整改落实不到位的;6、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四)实施责任追究,应依法依纪认真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情况、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根据单位职能和人员岗位职责,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区分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五)责任追究的方式符合规定所列六种责任追究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和责任予以追究:1、情节较轻的,由区效能办酌情予以责令整改、诫勉教育;2、情节较重的,由区效能办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等处理,并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区直机关绩效考评中予以扣分;3、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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