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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47KB

文档介绍
争议的;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五)?其他依法应半中止交易的情形。第二十二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确认后终止交易:0)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U)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匸)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五)?其他依法应半终止交易的情形。第二十三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8)操纵流转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U)影响流转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U)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流转产权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鼓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转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的,免收有关服务费用。其他流转交易主体,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农村个人产权的流转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潜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管指导。农业、国土、住建、林业、水利、市场监管、科技局、文广新局、人民银行、司法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管理产权流转交易相关工作。第六章争议处理第二十七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所)或者当地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流转交易双方及相关人员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及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7月1口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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