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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团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Р第三十一条分、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调离子公司时,必须依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实施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Р第三十二条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分、子公司后,分、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Р第八章利润分配管理Р第三十三条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由子公司自行编制,但编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Р(一)合法性原则;Р(二)积累优先原则;Р(三)兼顾公平原则;Р(四)以丰补歉,保持平稳原则;Р(五)公开透明原则。Р第三十四条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需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集团公司在审核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下列因素:Р(一)是否合乎法规的要求;Р(二)集团公司利益分配要求和子公司未来发展需要;Р(三)是否有利于子公司财务稳健;Р(四)出资人的出资比例。Р 第三十五条分公司的利润由集团公司支配,分公司不得自行分配。Р第九章考核与奖罚Р第三十六条分、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报集团公司备案。Р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负责建立对分、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管理评价制度,集团公司将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考核。Р第三十八条分、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事业心不强、业务能力差、道德素质不高等因素,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集团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集团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对当事人予以处分、处罚、解聘。Р第三十九条分、子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Р第十章附则Р第四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Р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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