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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67KB

文档介绍
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第四十五条设区市、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政府报告我省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政府报告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第四十六条省中小企业担保业协会接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的指导,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第四十七条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融资性担保机构将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负责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九条融资性担保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己经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证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非公司类法定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责令改币,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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