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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托儿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Р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Р 第二十六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Р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Р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Р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Р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Р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Р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Р 第二十七条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Р 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Р 第二十八条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Р 医疗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Р 第二十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托幼机构未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Р 第三十条对认真执行本细则,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Р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9日由山西省卫生厅、原山西省教育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山西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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